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
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环保竣工验收的"行政审批",细化了自我验收的程序,而且责任主体转为具体项目的建设单位,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"三同时";主体责任。同时,管理条例要求企业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、施工过程中信息、投产信息、环保落实情况等事中事后信息。
1. 协助企业收集及编制验收申请资料
2. 指导建设及完善现场环保设施
3.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
4. 协助委托方获得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意见
资料收集&现场勘探 → 制定监测验收方案及报价 → 签署合同 → 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→ 编制报告 → 整理报告&文案 → 协助企业上传监管平台并公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