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造商或者向欧盟出口产品的贸易方负责获得CE标识,他们可以自我声明以宣告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,一般不需要经过第三方的产品测试。但是对于某些燃气具及其安全、控制和调节装置,燃气具指令会要求其产品接受指定的公告机构的认证。
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燃气具的新法规 (EU) 2016/426 (GAR) 在2016年4月21日开始生效,并于2018年4月21日取代现行燃气具指令2009/142/EC。
为了在欧洲经济区销售,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其安全、控制和调节装置必须符合欧盟2016/426法规中规定的技术准则。产品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有责任确保产品按照法规附录I中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。
该项目由AENOR提供服务。
燃气具CE认证产品范围:
燃烧气体燃料用于做饭、制冷、空气调节、供暖、提供热水、照明或洗涤的器具
强制通风的燃烧器和配有燃气具的加热设备
燃气具里的安全装置、控制装置或调节装置及其组件
燃气具CE认证模式:
B模式,C2模式, D模式, E模式 F模式, G模式
让产品快速顺利进入欧洲市场;
获得最终用户的信任。
提出申请 → 申请确认 → 提交技术资料 → 技术评估和审核 → 审核生产管理体系 → 签发证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