游艇CE认证怎么办理
游艇ce认证
游艇法规变更日期
1998/06/16 – RCD I成为强制性
2006/01/01 –对RCD I的修订成为强制性的,将PWC和排放纳入范围
2016/01/18 – RCD II成为可选
2017年1月18日– RCD II成为强制性&RCD I不再存在(最新版为2013/53/EU法规)
指令介绍
游艇指令2013/53/EU是为了满足游艇能够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,而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(CEN)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(CENELEC)制定出来的法规。它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(NB)进行认证,如果达到要求,就可以获得以及在产品上加贴CE 标志——此时,制造商的产品就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了。
认证范围
该指令适用于船体长度在2.5m至24m(8英尺2英寸至78英尺8英寸)之间的船只(即娱乐船和个人船只)的设计和制造(但不能运行)。
必须将范围内的所有船只分配给设计类别,然后将其用于设定评估船只的目标。
该指令还列出了5类组件,这些组件在范围内,投放市场时必须带有CE标记。
认证模式
证书有效期
游艇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期十年。
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,游艇型式检验证书自动失效:
A.证书所载游艇型式进行重新设计;
B.生产方式发生变化;
C.管理组织发生重大变化。
CE认证中,仅模式D、E、H证书有效期四年,其他模式的证书均无有效期。但如欧盟游艇指令有更新(2016年新RCD指令生效),所有模式证书均应换发。此外,RCD指令规定一个型式的产品可以涵盖多个版本,只要各版本的不同之处不影响产品的安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。